上海市罕见病基因和细胞治疗重点实验室(筹)开放课题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5-09-25
(2025 年 1 月 1 日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上海市罕见病基因编辑与细胞治疗重点实验室(筹)(以下简称“实验室”)的建设,本着“开放、流动、合作、竞争”的原则特设立开放课题项目,支持与实验室主要研究方向相关的基础研究项目,并鼓励应用基础和交叉学科研究和前沿的探索研究,为规范实验室建设经费的使用,使其发挥更好的支持和激励作用,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经费所指实验室开放课题项目经费。具有本科及以上学位或副高级及以上职称的科研人员均可申请,鼓励中青年科研人员及本实验室研究人员申请。共分为三大类:重点项目,青年项目和本科生培育项目。
第三条 开放课题经费从实验室运行费预算中支出,用于资助开放课题研究,专款专用。
第二章 职责与权限
第四条 科研经费管理与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并严格按照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科研管理办法执行。本年度获批的开放课题结题后,将择优遴选 1-3 项优秀课题给予滚动资助,每项资助额度为 1-10 万元。可根据实际申报和经费情况适当调整。
第五条 实验室项目负责人负责监督科研项目按进度如期完成,督促科研经费按预算正常使用,承担相应的管理责任。科研经费由实验室核拨费用后供项目负责人使用,报销范围、规则将按复旦大学附属眼耳鼻喉科医院财务规定执行。
第三章 经费使用
第六条 实验室每年设立相关研究领域开放课题项目,研究周期为 1 年。课题经费专款专用,经费不转出本实验室,所有开销在本单位财务部门报销。课题结题后,经学术委员会专家组评审 1-3 项优秀课题,可以申请下一周期滚动支持。
第七条 科研经费应严格按照预算范围执行,其主要开支范围如下:
(一)实验试剂耗材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消耗的原材料、试剂、实验动物等消耗品购置费。
(二)测试化验加工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外单位的检验、测试、化验及加工等费用。
(三)会议费:会议费适用于举办(含主办、承办)的各类会议、论坛,包括国内业务会议、国内管理会议、在华举办国际会议。会议举办者是会议费的直接负责人,对会议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会议举办者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会议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会议费。
(四)差旅费:指项目实施过程中因科研需要发生的差旅费用。出差人是差旅费的直接责任人,对差旅费使用的合规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直接责任。出差人应了解并遵守有关财经法律法规和差旅费管理制度,依法、据实报销差旅费,项目负责人负责审批和监管本项目差旅费预算支出,督促、审查出差人员合理、合规报销差旅费。
(五)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业通信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六)劳务费:是指在课题研究过程中支付给课题组成员中没有工资性收入的相关人员(如在校研究生)的劳务性费用。
(七)其他费用:与项目研究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需经实验室批准。
第四章 课题管理
第八条 开放课题的申请:
(一)申请者必须是项目的实际负责人,保证足够的时间和精力从事申请项目的研究。
(二)申请人需与实验室本院的至少 1 名固定人员联合申报,申请人担任第一负责人,本实验室合作申请人担任共同负责人,合作双方共同负责开放课题的开展和经费使用。
第九条 申请开放课题必须按规定的格式填写《上海市罕见病基因编辑与细胞治疗重点实验室(筹)开放课题申请书》与《上海市罕见病基因编辑与细胞治疗重点实验室(筹)开放课题项目申请汇总表》。
第十条 开放课题的评定结果由上海市罕见病基因编辑与细胞治疗重点实验室(筹)公开发文。获得资助的申请者,应与实验室签订《上海市罕见病基因编辑与细胞治疗重点实验室(筹)开放课题协议》。每项课题在执行半年后填写《开放课题中期进展报告》,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复印件;由实验室汇总,送学术委员会进行评审并给予相应指导意见,对于评审不合格或不按实验室有关规定执行的开放课题,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可中断或取消对该课题的资助。
第十一条 课题实施过程中,原则上不应随意更改原定的研究内容和研究计划。如需变动,必须由申请人在课题研究期限的一半时间前(一般为半年前)提出申请,报实验室主任审批。开放课题研究期满,须在 15 天内提交结题报告,并附相关的研究成果证明。
第十二条 课题完成后需提交结题报告和成果清单,由学术委员会对课题完成质量和学术水平进行评价。实验室对完成课题特别优秀者可以批准其连续申请并给予资助。
第五章 开放课题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每年召开有关实验室开放课题启动规划会议,提出年度内拟重点研究内容、指南和建议,并召开实验室学术委员会会议,对实验室提出的研究方向进行评审和修改。
第十四条 每年在网上公布开放课题申请指南,受理项目申报,并组织有关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的研究年限一般为 1 年。学术委员会负责开放课题项目的管理工作,实验室指派专人按实验室管理条例进行管理。
第六章 成果与署名
第十六条 开放课题项目所取得的论文、成果和专利等研究成果由实验室、研究者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共享。
第十七条 重点项目与青年项目资助成果需在中文核心期刊或 SCI 发表学术论文 1篇及以上。
第十八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所发表的论文应将上海市罕见病基因编辑与细胞治疗重点实验室(筹)作为署名单位之一。署名为“上海市罕见病基因编辑与细胞治疗重点实验室(中国上海,200031),Shanghai Key Laboratory of Gene Editing and Cell Therapy for Rare Diseases, Fudan University, Shanghai 200031, China”。 未署本实验室名称及未标注的,验收时不计入成果。
第十九条 违反上述规定者,实验室有权要求当事人赔偿其资助的研究经费,同时追究其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相应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 鼓励已获得实验室开放课题资助开展的研究项目继续申请更高层次的项目基金。
第七章 奖惩措施
第二十一条 对于完成项目优秀者,再次申报实验室项目时适当给予优先考虑。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开放课题必须专款专用,不能挪做其他用途,如有违规,则依照有关财务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第二十三条 实验室学术委员会对每项开放课题进行管理和监督,主要内容有:
(一)检查课题的进度与质量;
(二)管理课题经费的使用;
(三)课题验收。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日期起执行,解释权归实验室。未尽事宜依据具体情况另行研究解决。上海市罕见病基因编辑与细胞治疗重点实验室(筹)
